(2015)阜刑执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罪犯王忠於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忠於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刑执字第00098号罪犯王忠於,男,汉族,1969年4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小学文化,现在安徽省阜阳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6日作出(2011)淮刑初字第00037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忠於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阜阳监狱于2015年1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予以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忠於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二年,并提供了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忠於自投改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监规纪律;劳动中担任挡车工,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先后获得表扬三次、记功二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改造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忠於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忠於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琦审 判 员 戎 震代理审判员 刘 钦 锋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罗亚敏(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