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梨民一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原告赵宇亮、李继平与被告王闯、卜庆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宇亮,李继平,王闯,卜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梨民一初字第443号原告赵宇亮,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四平市。原告李继平,女,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姜立国、孙熙棋,吉林奇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闯,男,198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委托代理人张振江,吉林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卜庆男,男,198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张东哲,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文琦,法律顾问。关于原告赵宇亮、李继平与被告王闯、卜庆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宇亮、李继平及委托代理人姜立国、被告王闯及委托代理人张振江、被告卜庆男、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郑文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赵宇亮、李继平诉称:2014年10月19日18时许,被告王闯驾驶吉C8C5**号轿车行驶至梨树镇四副食路口处时,与原告赵宇亮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原告赵宇亮、李继平受伤。被告王闯驾驶的吉C8C5**号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经梨树县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因无法查清未作出责任认定。原告赵宇亮在四平市中心医院住院16天,花医疗费40117.40元,李继平在四平市中心医院住院16天,花医疗费24989.77元。原告赵宇亮出院后经吉林衡德司法鉴定评为十级伤残,护理期限自外伤之日起12周;二次手术费用约10000元。原告李继平出院后经吉林衡德司法鉴定评为十级伤残,护理期限自外伤之日起12周;二次手术费用约12000元。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赵宇亮、李继平的各项经济损失共197535.40元,被告王闯辩称:2014年10月19日18时左右,答辩人驾驶吉C8C5**号小型轿车沿公路自南向西左转通过时,由于原告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直行违章闯红灯发生这起交通事故。根据梨树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理交通事故证明,事实是:原告方驾驶的是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理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理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原告方驾驶的是无号牌机动车上路行驶,而且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方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同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很显二原告违反的这一规定,没有戴安全头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经酒精含量测试,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2.8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二原告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没有经过���通管理部门登记,没经过登记是不能上道路行驶的。《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这一指引性条文的规定,原告方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一系列的禁止性的强制性规定,闯红灯、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不戴安全头盔、机动车没有登记、没有行驶证,更严重的是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因此,这起事故完全是由原告方驾驶机动车造成的。根据《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实行的是过错责任。这起事故的过错方是原告方,答辩人没有任何过错,因此不负任何赔偿责任。被告卜庆男辩称:该肇事车辆已于2014年6月22日卖给王闯了,我有买卖协议,根据相关��律规定我不应当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该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投保人是卜庆男,驾驶人是王闯。发生事故时交警支队出具的事故证明无法证明其责任,我公司同意在无责任范围内给予赔偿。赔偿范围包括交强险范围内的费用,医药费1000元,财产损失100元,伤残金11000元。伤残鉴定部分在质证后可当庭提出是否重新鉴定。在开庭审理时,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分别出示和宣读了有关书证。本案诉讼争议的焦点主要为:1、原告赵宇亮与被告王闯在本案中应如何承担各自的过错责任;2、被告卜庆男在本案中应否承担赔偿责任;3、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4、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能否得到本院支持。原告赵宇亮、李继平在举证期限内所举证据:1、原告赵宇亮和��继平的身份证和户口本,赵宇亮的驾驶证。证明二原告是非农业户口,原告赵宇亮有驾驶证。被告王闯称起诉状中写明二原告居住地在农村,户口是非农户口。但应以实际居住地为准。被告卜庆男称同被告王闯意见一致。被告保险公司称;对户口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同被告王闯意见一致。2、梨树县交通警察队事故证明。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具体过程,是被告王闯闯红灯未打转向灯造成本起事故。被告王闯称对证据本身的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未提到王闯闯红灯未打转向灯的证明。被告卜庆男称同被告王闯意见一致。被告保险公司称事故证明我看了一下,事故是在王闯正常行驶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原告赵宇亮有违章行为,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酒后驾车。原告赵宇亮应付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王闯无责任。3、公安卷宗现场勘察笔录和现场图。证明被告王闯驾驶车辆左转弯的时转向灯并未开启,有违章行为。被告王闯称;勘查笔录中记载被告王闯的双闪灯是开启的,左转的时候驶入正常路线后,转向灯就恢复原位了。不同意原告的说法。被告卜庆男称同被告王闯意见一致。被告保险公司称;事故证明中也没有提及王闯的转向灯有未开启的情况,证明不了王闯驾驶的车辆有责任。4、公安卷宗被告王闯的笔录。证明被告王闯在公安机关的自诉中是没有开启转向灯的。被告王闯称;原告证明的情况不真实,交警并没有问王闯是否打转向灯。被告保险公司有异议。公安卷宗的询问笔录只能证明王闯在场。被告卜庆男称同被告王闯意见一致5、公安卷宗中的赵宇亮、李继平的询问笔录。证明被告左转弯闯红灯导致二原告受伤。被告王闯称;二原告的证词不真实,我们不予认可。被告保险公司有异议。二原告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公安卷宗中的笔录恰恰证实王闯是在绿灯时正常行驶的。被告卜庆男称同被告王闯意见一致6、原告赵宇亮在四平市中心医院住院16天,门诊票据4张,住院票据1张,用药清单,出院诊断书,费用总计40117.4元。证明赵宇亮住院的天数和用药的数额。被告王闯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证明的问题有异议。证明不了王闯有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证明的问题有异议。证明不了王闯有责任。我们只能在无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被告卜庆男称同被告王闯意见一致7、原告李继平在四平市中心医院住院16天,门诊票据4张,住院票据1张,用药清单,出院诊断书,费用总计24989.77元。证明李继平住院的天数和用药的数额。被告王闯对证据的真实��没有异议;对证据证明的问题有异议。证明不了王闯有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证明的问题有异议。证明不了王闯有责任。我们只能在无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被告卜庆男称同被告王闯意见一致8、吉林衡德司法鉴定书,证明赵宇亮、李继平评为十级伤残,自外伤之日起12周护理期间,二次手术费用分别为10000元和12000元。被告王闯称;该鉴定程序不合法,是单方鉴定的。我是一般代理人,我们保留是否重新鉴定的权利。被告保险公司称;该鉴定程序违法,是单方鉴定的。给我们7个工作日时间我们决定是否申请鉴定。如按期未提出申请,则视为自动放弃。被告卜庆男称同被告王闯意见一致。三被告在七个工作日均未提出重新鉴定申请。9、鉴定费收据2张,共计4000元。被告王闯对证据本身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被告保险公司对证据本身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鉴定费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被告卜庆男称同被告王闯意见一致10、律师代理费4000元。交通费票据500元。被告王闯称没责任,不予赔偿。被告保险公司称;律师代理费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交通费请求过高。被告卜庆男称同被告王闯意见一致11、被告王闯驾驶的吉C8C5**的车辆交强险保险单。被告均无异议。被告卜庆男向法庭提交证据如下:机动车买卖合同。证明2014年6月22日卜庆男将该事故车辆卖给了王闯。原被告均没有异议。现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确认的案件事实,针对诉讼争议的焦点,本院综合评判如下: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9日18时许,被告王闯驾驶吉C8C5**号轿车行驶至梨树镇四副食路口处时,与原告赵宇亮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原告赵宇亮、李继平受伤。被告王闯驾驶的吉C8C5**号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梨树县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原告赵宇亮在四平市中心医院住院16天,花医疗费40117.40元,李继平在四平市中心医院住院16天,花医疗费24989.77元。原告赵宇亮出院后经吉林衡德司法鉴定评为十级伤残,护理期限自外伤之日起12周;二次手术费用约10000元。原告李继平出院后经吉林衡德司法鉴定评为十级伤残,护理期限自外伤之日起12周;二次手术费用约12000元。被告卜庆男提交了车辆买卖协议书,被告卜庆男于2014年6月22日将该肇事车辆卖给了王闯,原被告对车辆买卖协议均无异议。庭审中原告承认被告王闯为其垫付医疗费10000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经酒精含量测试,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2.8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原告赵宇亮属于饮酒驾驶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原告赵宇亮驾驶的无牌号摩托车、饮酒,其主观存在一定的过错。第二十六条“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原告赵宇亮驾驶的摩托车从北向南行驶,与被告王闯驾驶车辆从南向西左转弯时在通过交通信号灯时相撞,双方在通��信号灯时均没有做到瞭望注意义务,致原告赵宇亮、乘坐人李继平受伤,这起发生在四副食十字路口的的交通事故,双方都存在过错。但原告赵宇亮、李继平的受伤与被告王闯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原告赵宇亮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又饮酒其在本起事故中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王闯通过信号灯时没有做到瞭望对面是否有车辆通行的注意义务,其在本起事故中亦应承担次要责任,乘坐人李继平无责任。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原告赵宇亮合理的诉讼请求为:医疗费40117.40元、住院伙食费16天×100元=1600���、误工费30天×108.59元=3257.70元、护理费84天×108.59元=9121.56元、伤残赔偿金22274.60元×20年×10%=44549.20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抚慰金3500元、律师代理费2000元、鉴定费2000元、后期治疗费10000元,合计116445.86元。原告李继平合理的诉讼请求为:医疗费24989.77元、住院伙食费16天×100元=1600元、误工费30天×108.59元=3257.70元、护理费84天×108.59元=9121.56元、伤残赔偿金22274.60元×20年×10%=44549.20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抚慰金3500元、律师代理费2000元、鉴定费2000元、后期治疗费12000元,合计103318.23元。原告赵宇亮及李继平在交强险范围内的应负担份额在交强险分担,其中交强险项目下的医疗费赔偿限额由受害人按照损失数额的比例分担,不足部分由过错方按照责任比例分担。具体计算为:原告赵宇亮医疗费40117.40元、住院伙食费1600元,合计41717.40元���原告李继平医疗费24989.77元、住院伙食费1600元,合计26589.77元。交强险医疗费项目下赔偿限额为10000元,保险公司具体应享有份额为:赵宇亮41717.40元÷(41717.40元+26589.77元)×10000.00元=6107.32元。李继平26589.77元÷(26589.77元+41717.40元)×10000.00元=3892.68元。交强险医疗费及其他损失项目下赔偿限额为110000.00元,赵宇亮误工费3257.70元、护理费9121.56元、伤残赔偿金44549.20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抚慰金3500元,合计60728.46元。李继平误工费3257.70元、护理费9121.56元、伤残赔偿金44549.20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抚慰金3500元、合计60728.46元。保险公司具体应享有份额为:赵宇亮为;60728.46元÷(60728.46元+60728.46元)×110000.00元=55000元。李继平为;60728.46元÷(60728.46元+60728.46元)×110000.00元=55000元。超出交强险部分原告赵宇亮医疗费住院伙食费35610.08元、律师代理费2000元、鉴定费2000元、后期治疗费10000元、其他费用5728.46元,合计55338.54元。被告王闯按照30%赔偿责任即16601.56元。原告李继平医疗费住院伙食费22697.09元、律师代理费2000元、鉴定费2000元、后期治疗费12000元、其他费用5728.46元,合计44425.55元。被告王闯按照30%赔偿责任即13327.66元。被告保险公司返还被告王闯替其垫付医疗费10000元。被告卜庆男不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经本院2015第6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赵宇亮各项经济损失5500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李继平各项经济损失55000元。三、被告王闯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赵宇亮各项经济损失16601.56元。四、被告王闯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李继平各项经济损失13327.66元。。五、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返还被告王闯替其垫付医疗费10000元。(上述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七、被告卜庆男不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八、驳回原告赵宇亮、李继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63元及保全费230元,由原告赵宇亮693负担300元,被告王闯负担1000元。。审 判 长 赵 艳 江人民陪审员 李 淑 英人民陪审员 齐 秀 玲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孙亚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