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立民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洪山区多芬艺术培训学校、张志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区多芬艺术培训学校,张志萍,段加政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立民保字第00016号申请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81号。法定代表人:陈大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莉,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汉市洪山区多芬艺术培训学校,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元宝山干休所内。法定代表人:张志萍,校长。被申请人:张志萍,女,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汉市洪山区马湖路*号保利心语*期**栋*单元***号,公民身份号码4224251974********。被申请人:段加政。申请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市洪山区多芬艺术培训学校、张志萍、段加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洪山区多芬艺术培训学校、张志萍、段加政名下价值人民币200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信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洪山区多芬艺术培训学校、张志萍、段加政名下价值人民币20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建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秦怡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