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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一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谷修林与段宗帅、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修林,段宗帅,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一初字第110号原告谷修林,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被告段宗帅,男,198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清河县。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负责人柳艺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静,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谷修林诉被告段宗帅、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修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谷修林担负。审 判 长  孙 慧审 判 员  闫 滨人民陪审员  周新乾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马金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