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佘海平与铜陵金天信通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海平,铜陵金天信通讯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069号原告:佘海平,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委托代理人:许贵勇,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陵金天信通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振华。委托代理人:叶芸,安徽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佘海平与被告铜陵金天信通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佘海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元(已减半),由原告佘海平负担。审判员 方贝贝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章俊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