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刑执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赵尼改贩卖毒品罪建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尼改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992号罪犯赵尼改,男,1983年7月8日出生,佤族,云南省沧源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安宁监狱服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作出(2012)临中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尼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安宁监狱于二○一五年一月十九日提出��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赵尼改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尼改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四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赵尼改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尼改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17日起至2026年5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佳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