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5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唐建庆与范留芳、施伟蔚其他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5951号原告唐建庆,男,195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委托代理人周伟,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留芳,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施伟蔚,女,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陆震华,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勤,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建庆诉被告范留芳、施伟蔚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建庆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唐建庆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建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17.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58.75元,由原告唐建庆负担。审 判 长 陈海峰人民陪审员 李富宝人民陪审员 王丽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冯娇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