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一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杨建伟与曹晓琴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伟,曹晓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281号原告杨建伟。被告曹晓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伟诉被告曹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建伟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曹晓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建伟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伟撤回对被告曹晓琴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杨建伟承担。审判员 瞿泽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牟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