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民一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杨建伟与曹晓琴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伟,曹晓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281号原告杨建伟。被告曹晓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伟诉被告曹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建伟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曹晓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建伟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伟撤回对被告曹晓琴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杨建伟承担。审判员  瞿泽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牟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