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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董春秀与张向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春秀,张向保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宽民初字第424号原告董春秀。委托代理人刘志福,男,宽城满族自治县智合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张向保。原告董春秀与被告张向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被告张向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张向保于2013年4月6日向原告董春秀借款1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于2013年5月6日一次性还清。此款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张向保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的请求应予支持。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向保于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董春秀借款本金10000元。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向保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付卫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欣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