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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终字第00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马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终字第003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徐州市某某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某,徐州市某某职工。委托代理人孙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某因与被上诉人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4)睢民初字第1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某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马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艳丽审 判 员  杨梅花代理审判员  杜秀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