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终字第00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马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终字第003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徐州市某某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某,徐州市某某职工。委托代理人孙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某因与被上诉人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4)睢民初字第1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某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马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艳丽审 判 员 杨梅花代理审判员 杜秀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