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原告曹军诉被告自贡远东彩灯有限公司、钟贵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军,自贡远东彩灯有限公司,钟贵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初字第4号原告曹军,男,汉族,1973年12月13日生。委托代理人闵孝友,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自贡远东彩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杰昊,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曾祥林,该公司职工被告钟贵雄,男,汉族,1960年11月24日生。委托代理人黄永生,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曹军诉被告自贡远东彩灯有限公司、钟贵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8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