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王正坤与重庆汇东船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坤,重庆汇东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0004号原告王正坤,男,汉族,1974年1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王大万,重庆汇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汇东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文化街69号。法定代表人陈金碧,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正坤与被告重庆汇东船务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正坤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正坤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正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王正坤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江明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