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新民初字第2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四川省内江腾源矿业有限公司与四川金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内江腾源矿业有限公司,四川金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新民初字第2205号原告四川省内江腾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高述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云萍,四川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四川金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李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启康,四川精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吕帖,四川精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内江腾源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金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内江腾源矿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原、被告双方自愿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四川金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内江腾源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内江腾源矿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金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28055元,原告四川省内江腾源矿业有限公司自行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王 静人民陪审员 吴建强人民陪审员 于振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马一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