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下商初字第2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与章才棋、戴笑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章才棋,戴笑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下商初字第231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负责人:徐竞恒。委托代理人:章朋。被告:章才棋。被告:戴笑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之江支行)为与被告章才棋、戴笑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进行诉前登记,立案号为(2014)杭下立预字第1840号。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商银行之江支行的委托代理人章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才棋、戴笑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工商银行之江支行起诉称:2011年9月22日,被告章才棋与原告签订编号为01202000692011抵押贷0000743号的《个人循环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循环借款金额为1500000元,循环期限至2014年9月14日。同时原告与两被告签订01202000692011抵押贷0000803号的《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所有的浙江省杭州市长河街道东方郡公寓xx-x-xxxx室房屋抵押给原告,作为其上述贷款的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3年8月22日,根据《个人循环借款合同》的约定,被告章才棋向原告借得贷款1300000元,借款期限为1年,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被告戴笑绿作为被告章才棋的配偶,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为上述贷款本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章才棋从2014年1月开始至2014年4月22日连续4期未归还贷款利息,经原告催收无效,根据合同第16.4条约定,原告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被告章才棋归还全部贷款本金1300000元及利息30012.68元(暂计算至2014年4月22日)。但被告章才棋至今未还,被告戴笑绿也未承担相应共同还款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两被告归还原告贷款本金1300000元,利息30012.68元,合计1330012.68元(利息暂计算至2014年4月22日,2014年4月22日至贷款本息结清之日止的利息、复息、罚息等按借款合同和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另行计付);2.原告对位于东方郡公寓xx-x-xxxx室抵押物的处置所得在2380000元的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原告工商银行之江支行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交以下证据:1.《个人循环借款合同》(编号:01202000692011抵押贷0000743)1份,欲证明被章才棋与原告的借款合同关系。2.《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01202000692011抵押贷0000803)1份,欲证明被告章才棋、戴笑绿与原告的抵押合同关系。3.《共同还款承诺书》1份,欲证明被告戴笑绿的共同还款责任。4.借款凭证1份,欲证明原告已向被告章才棋提供贷款的事实。5.他项权证1份,欲证明原告抵押权合法有效。6.合同提前到期通知书、邮寄凭证各1份,欲证明原告已宣布合同提前到期的事实。7.欠款明细1份,欲证明被告欠款本息金额。被告章才棋、戴笑绿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工商银行之江支行提交的证据1-7均真实合法,对其主张的事实具有证明力,且两被告均未到庭提出抗辩,本院均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8月29日,被告戴笑绿向原告工商银行之江支行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1份,承诺愿对被告章才棋与原告工商银行之江支行签订的01202000692011抵押贷0000743号借款合同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并保证不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同年9月22日,原告工商银行之江支行作为贷款人与被告章才棋作为借款人签订《个人循环借款合同》(编号:01202000692011抵押贷0000743)1份,约定:本合同项下循环贷款额度为1500000元;循环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14年9月14日止;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同意向其发放个人房屋抵押贷款;贷款用途为经营;贷款利率以贷款发放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15%确定,据此确定的利率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贷款人将贷款划入借款人指定的户名为薛某、账号为62×××28、开户行为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龙港第二支行的账户,贷款利息自实际放款日起计算;借款人按月付息,一次性还本;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在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10%确定;借款人未完全、适当地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者责任构成违约,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其他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未偿还款项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等等。2011年9月22日,原告工商银行之江支行作为贷款人、抵押权人与被告章才棋、戴笑绿作为抵押人签订《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01202000692011抵押贷0000803)1份,约定:担保的债权包括自2011年9月14日至2014年9月14日期间(包括期间起始日和届满日)在2380000元的最高额度内,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个人循环借款合同及其他文件而享有的对借款人的债权;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抵押物为坐落于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东方郡公寓xx-x-xxxx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杭房权证高新移字第××号的房屋;主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的,贷款人有权实现抵押权;等等。同年10月13日,上述抵押物在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为杭房他证字第11xxx**号,他项权利人为原告工商银行之江支行,登记的债权数额为2380000元。2013年8月22日,原告工商银行之江支行依约为被告章才棋发放贷款1300000元,借款凭证载明:贷款基准利率为年利率6%,浮动比例为15%;贷款期限为2013年8月22日至2014年8月22日;还款方式为按月还息一次还本;等等。然自2014年1月22日始,被告章才棋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14年4月22日,其已连续四期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共欠本金1300000元、利息30012.68元,合计1330012.68元。2014年6月1日,原告工商银行之江支行主张提前收贷,向各被告发出合同提前到期通知书,然均未果,故原告工商银行之江支行诉至法院。本院认为,被告章才棋、戴笑绿与原告工商银行之江支行签订的《个人循环借款合同》、《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被告戴笑绿出具的《共同还款承诺书》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恪守约定,诚实履行。原告工商银行之江支行已按约发放贷款,但被告章才棋、戴笑绿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工商银行之江支行要求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章才棋、戴笑绿自愿以案涉房屋作为抵押物为案涉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相关抵押约定合法有效,且已办理抵押登记,被告章才棋、戴笑绿依约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被告章才棋、戴笑绿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章才棋、戴笑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贷款本金1300000元;二、被告章才棋、戴笑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贷款利息30012.68元(暂计至2014年4月22日,此后的利息、复息、罚息等按照《个人循环借款合同》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三、在被告章才棋、戴笑绿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有权对被告章才棋、戴笑绿抵押的坐落于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东方郡公寓xx-x-xxxx室的房屋(即编号为杭房他证字第11xxx**号他项权证项下的抵押物)进行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7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1770元,由被告章才棋、戴笑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审 判 长 郭 彤代理审判员 詹琳玲人民陪审员 傅广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董惠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