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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左执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姜玉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姜玉霞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5)左执字第327号 姜玉霞: 你与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的(2014)左民初字第346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2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52849.2元。 二、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692.7元。 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 承办人:张德军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