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夹江民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凌尚平诉江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尚平,江勇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夹江民初字第801号原告:凌尚平,男,住乐山市金口河区金河镇。委托代理人:黄治忠,乐山市金口河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人员。被告:江勇,男,住夹江县甘江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凌尚平诉被告江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凌尚平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尚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凌尚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山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江科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