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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赵民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冯银法与尹红林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银法,尹红林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赵民保字第00022-1号申请人冯银法。被申请人尹红林。系事故车辆冀A×××××货车的驾驶人。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5)赵民保字第0002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了被申请人尹红林驾驶的冀A×××××号货车。现被申请人尹红林已经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尹红林驾驶的冀A×××××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扣押。审判员  刘建芬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少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