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赵民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冯银法与尹红林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银法,尹红林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赵民保字第00022-1号申请人冯银法。被申请人尹红林。系事故车辆冀A×××××货车的驾驶人。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5)赵民保字第0002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了被申请人尹红林驾驶的冀A×××××号货车。现被申请人尹红林已经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尹红林驾驶的冀A×××××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扣押。审判员 刘建芬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少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