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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乐执民字第36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戴向金与乐清市禾源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向金,乐清市禾源焊接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乐执民字第3659-1号申请执行人戴向金。被执行人乐清市禾源焊接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晓光。申请执行人戴向金与被执行人乐清市禾源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的(2014)温乐商初字第12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乐清市禾源焊接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并扣划账户余额66690元,扣除诉讼费、执行费后,余款61278元作为本案执行款。此外被执行人在住建、国土部门及车辆管理部门没有财产登记。本院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在媒体上予以曝光,并纳入失信名单。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对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的款项,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温乐执民字第3659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陈 晓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阮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