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蠡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6)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蠡民初字第6号原告陈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调解和好,原告陈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王文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崔少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