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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审刑执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付书杰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付书杰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357号罪犯付书杰。现于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29日作出(2007)义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付书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3月27日被投入浙江省第六监狱服刑,2009年5月17日转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2013年5月9日经本院以(2013)大审刑执字第103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15年10月30日止。执行机关于2015年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兑现记功3次。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付书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不变。(刑期至2015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 红 军审判员 张��洪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 丰 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