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罪犯杨素侠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素侠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517号罪犯杨素侠,女,汉族,文盲,1963年12月23日出生于江苏省沛县,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8日作出(2008)徐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素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杨素侠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8日作出(2008)苏刑三终字第00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苏刑执字第0739号刑事裁定,将被告人杨素侠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30年11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8日作出(2012)宁刑执字第717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素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9年11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杨素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杨素侠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素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暴力犯,且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依法应当从严。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素侠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8年12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柏 萍审 判 员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月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