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埇执字第00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吴黄与王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黄,王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埇执字第00453号申请执行人:吴黄,男。被执行人:王超,男。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依据(2013)宿埇民保字第1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王超所有的并挂靠于宿州市东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皖L×××××大型货车一辆予以查封。(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0072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超未按判决履行义务,吴黄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超所有的并挂靠于宿州市东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皖L×××××大型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马子源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陆 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