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葫民二终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守明与被上诉人沈阳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守明,沈阳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葫民二终字第002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守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机构负责人:宋荣军。上诉人张守明与被上诉人沈阳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14)沙连民初字第00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守明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守明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守明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长  张宏林审判员  李剑波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曲兆文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判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