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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唐民初字第13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高景洲与赵猛猛、赵世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景洲,赵猛猛,赵世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初字第1313—2号原告高景洲,男,1945年7月8日生,汉族,现住保定市唐县。被告赵猛猛,男,1985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保定市唐县。被告赵世同,男,1968年6月8日生,汉族,住唐县。系冀F465**轻型厢式货车登记车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公司。负责人:张世忠地址:唐县国防西路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景洲诉被告赵猛猛、赵世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唐民初字第1313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赵猛猛驾驶的冀F465**轻型厢式货车予以查封,现双方已经和解,被告赵世同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本院认为,被告赵世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赵世同的冀F465**轻型厢式货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张瑞珍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贾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