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0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吴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0332号原告:王某,男,199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宋飞,个体户。被告:吴某,女,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王子利。委托代理人:李飞,利辛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吴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马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管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