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城执字第1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苏辛荣与李运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辛荣,李运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城执字第1585号申请执行人:苏辛荣被执行人:李运昌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2013)德城民初字第247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运昌给付申请执行人苏辛荣执行款100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苏辛荣放弃,此案已执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的(2014)德城执字第1585号执行案件结案。执行长 刘世文执行员 曹富新执行员 邓华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玉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