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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一初字第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郭××与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008号原告郭××。委托代理人王金凤(原告之母)。委托代理人张国良,天津市河东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被告卢××。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郭××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凯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宋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