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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执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兴全申请执行张列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执字第339号申请执行人:李兴全,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18日,住广元市朝天区。被执行人:张列武,男,汉族,生于1963年4月17日,住广元市苍溪县。本院(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1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列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列武的银行存款17391元(本金16180元、利息890元、诉讼费179元、执行费142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兴聪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阳 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