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衡桃民特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尚淑品、王铁城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尚淑品,王铁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衡桃民特字第7号申请人:尚淑品。委托代理人:王青松。委托代理人:王青建。被申请人:王铁城。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尚淑品申请认定被申请人王铁城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因被申请人王铁城于2015年1月27日死亡,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该特别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程序。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尚淑品承担。审判员 张淑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冀国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