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民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张立新与李兵、周英喜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立新,李兵,周英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保字第38-2号申请人张立新,居民。被申请人李兵,居民。被申请人周英喜,成年,系肇事车辆鲁J×××××号车车主。本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2015)岱民保字第38-1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被申请人李兵申请解除查封并交纳保证金,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兵驾驶的鲁J×××××号肇事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郑 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