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终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刘丁卯与原审被告山西致诚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终字第1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丁卯,男,汉族,现住山西省清徐县。上诉人刘丁卯不服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立字第4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刘丁卯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丁卯与原审被告山西致诚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2013)平商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4)阳商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作出裁判,现刘丁卯再次起诉要求撤销该买卖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本案不应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林英审判员 任晓辉审判员 郭晋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苏文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