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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行诉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宣国民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锡滨行诉初字第00006号起诉人宣国民。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收到起诉人宣国民的起诉状,以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被告,诉称:其在无锡市拥宪村拥有自己合法厂房,有关单位以“周新镇信成道两侧路块”项目的名义要拆迁其厂房。2014年9月11日,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得知,有关单位进行拆迁和建设所依据的系被告作出的《关于周新镇信成道两侧地块基础设施开发整理项目立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其认为该批复违法,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要求:1、撤销被告作出的“锡发改许投[2010]396号《关于周新镇信成道两侧地块基础设施开发整理项目立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经审查,宣国民系锡山市东华精细化工厂法定代表人。无锡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于2011年4月作出了锡政拆通(2011)第34号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以下简称(2011)第34号拆通)。锡山市东华精细化工厂所在房屋均在拆迁范围内。本院认为,当事人就城市房屋拆迁这一复合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应选择最终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政行为。现宣国民仍就前置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且宣国民作为原告不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宣国民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龚甬钰审判员  徐 纯审判员  秦 玮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曾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