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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执字第2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孙茂仁与张起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茂仁,张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231-1号申请执行人孙茂仁,男,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张起强,男,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孙茂仁与被执行人张起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荣成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电子秤损失费共计10031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逾期付款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47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赔偿款10031元及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将欠款交清,申请执行人放弃利息请求,并自愿负担执行费50元,案件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荣成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浩志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