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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蓬执字第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刘芙园与刘玉设抚养费纠纷一案的结案决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结 案 决 定 书(2014)蓬执字第97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请求我院责令被执行人刘某乙立即给付2014年上半年抚养费2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乙于2014年8月11日将款2500元交到本院,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于2014年8月15日将款取走。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与被执行人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