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新疆华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新疆瑞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华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疆瑞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261号申请人新疆华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五一路。法定代表人:包永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新疆瑞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中山路。法定代表人:宋丽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天民二初字第53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瑞恩科技有限公司存款、收入9674.07元(其中本金9624.07元;执行费50元);二、被执行人新疆瑞恩科技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晓梦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杜希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