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东法埠民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原告彭秀娣诉被告曾庆东、惠东县粤惠运输有限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秀娣,曾庆东,惠东县粤惠运输有限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惠东法埠民初字第269号原告:彭秀娣,女,1949年3月2日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委托代理人:廖赞斌、杨培,惠州市惠城区水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庆东,男,1973年9月27日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被告:惠东县粤惠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惠东县平山镇新华路83号,系肇事车辆粤LS20**客车的所有人。法定代表人:李东亮。委托代理人:杨伟光,广东翔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江北21号小区富民路键熙大厦三楼301、302,系肇事车辆粤LS20**客车的承保人。负责人:严海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景俊,该公司员工。原告彭秀娣诉被告曾庆东、惠东县粤惠运输有限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廖赞斌,被告惠东县粤惠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伟光,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景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庆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被告诉辩争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曾庆东、惠东县粤惠运输有限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120000元及第三者商业险1000000元保险额范围内)依100%的责任连带向原告彭秀娣赔偿医疗费(对方已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17100元、营养费17100元、护理费51300元、误工费37175.6元、伤残赔偿金163795.75元、后续治疗费45000元、鉴定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交通费10000元、后续护理费328500元,合计722971.35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曾庆东未到庭应诉,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被告惠东县粤惠运输有限公司的口头答辩为:1、答辩人的车辆粤LS20**客车在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购买了强制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依法先由保险公司在承保的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才由答辩人承担。2、被告曾庆东当时是答辩人公司聘请的驾驶员,在履行职务行为,依据侵权法,不应当承担责任。3、答辩人垫付了医疗费309647.32元。请法院依法处理。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的答辩为:一、由于车辆粤LS20**在我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三者险100万元不计免赔,被保险人为惠东县粤惠运输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因此答辩人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责任限额及保险范围内,依照保险条款进行赔偿。二、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复印件资料以及诉求赔偿清单作以下答辩:原告的诉请赔偿的部分项目及金额欠缺充分理由,需重新予以认定。1、医疗费,需按照社保用药的标准进行核准计算各项住院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实际住院天数以50元/天计算,即50×171天=8550元。3、营养费,诉请过高,酌情2000元计算。4、护理费,诉请过高,按照法律规定原则上应为一人护理,除非医嘱,所以应按50元/天的标准计算住院陪护一人,为50×171天=8550元。5、误工费,原告已达退休年龄,据我司查勘人员与原告亲属了解情况,原告是没有工作的,以及没有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支持,因此此项费用诉请没有法律依据,我司不予支持。6、伤残赔偿金应当按原告农村户口性质标准计算,原告并不符合在城镇居住及有固定工作满一年的农转非条件。7、后续治疗费,应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或酌情支持7000元。(因后续治疗费,医嘱无提示说需要后续治疗费多少)。8、鉴定费,此项费用不是保险承担的费用,理应由侵权人承担。9、精神抚慰金一项诉请过高,以10000元为合适。10、交通费,应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考虑原告病情,法院酌情支持为适。11、十五年护理费(部分护理依赖)一项诉请不合理,我司认为不予支持。12、诉讼费。根据交强险保险合同条款第十条责任免除条款,包括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故诉讼费不属于保险责任,应由侵权人承担。三、我司对原告单方申请的伤残鉴定意见不予认可,申请法庭依法安排重新鉴定,对原告诉请的伤残赔偿金应当重新鉴定后按农村标准计算。本院查明的事实本案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8日11时30分许,被告曾庆东驾驶粤LS20**大型普通客车,从非机动车道驶出机动车道往广州方向行驶过程中与汕头往广州方向行驶由吴关才驾驶的电动车(搭载原告彭秀娣)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彭秀娣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惠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4年3月8日作出44132304(2014)N002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曾庆东负事故全部责任,吴关才与原告彭秀娣不负事故责任。被告惠东县粤惠运输有限公司系粤LS20**大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为该车向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及不计免赔的保险限额为1000000元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被告曾庆东是被告惠东县粤惠运输有限公司聘请的员工。原告受伤后先被送到惠东县吉隆安康医院救治,后转到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从2014年2月8日至2014年7月29日止共住院171天,花去医疗费合计309647.32元(全部已由被告被告惠东县粤惠运输有限公司垫付)。原告就医的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中的诊断为:“1、车祸伤:失血性休克;2、右上肢皮肤撕脱伤;3、右肱骨头粉碎性骨折;4、右侧股骨粗隆骨折;5、右眼睑挫裂伤:眼泪管断裂;6、右肘关节脱”。医嘱:“1、增加营养,留陪护,坚持康复,理疗;2、门诊随诊,定期复查;3、坚持抗骨质疏松治疗;4、右粗隆骨折愈合后可考虑拆除内固定;5、住院期间留陪护2个;6、出院后全休3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广东惠中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及护理依赖进行鉴定。鉴定费用3000元由原告支付。广东惠中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惠中法医司鉴所(2014)临鉴字第67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彭秀娣右侧肱骨头粉碎性骨折,经人工肱骨头置换术治疗后,致其目前仍遗有右肩关节活动功能严重受限、右上肢丧失功能比例为51.1%以上,构成Ⅷ(8)级伤残;2、彭秀娣右侧股骨粗隆粉碎性骨折,经内固定术治疗今后,致其目前仍遗有右髋关节活动功能严重受限、右下肢丧失功能比例为26.5%以上,构成Ⅸ(9)级伤残;3、彭秀娣右眼睑挫裂伤(眼泪管断裂),结合本所法医检验时所见其右眼遗留溢泪症状,构成Ⅹ(10)级伤残;4、彭秀娣后续治疗费合计为45000元整(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5、彭秀娣需要部分护理依赖。被告方对该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和关联性有异议。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交重新鉴定申请书,认为鉴定报告存在严重纰漏,鉴定等级偏高及鉴定分析说明不合理,请求重新鉴定。本院认为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申请重新鉴定理由不充分,未予准许。原告彭秀娣的户口性质系农业家庭户口,其提供如下证据:惠东县吉隆镇吉联村民委员会出具并加盖惠东县公安局吉隆派出所加盖公章的《居住证明》,照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述证据用于证明原告跟随其儿子吴炳忠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被告方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并不能证明原告在城镇居住及有固定收入。本院判决理由和结果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本院对事故责任认定予以采信。原告彭秀娣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且不承担事故责任,其损失应由被告方予以赔偿。被告曾庆东系被告惠东县粤惠运输有限公司的员工,其驾驶粤LS20**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履行职务行为,依法应由被告惠东县粤惠运输有限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告诉请被告曾庆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关于原告的鉴定意见问题: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广东惠中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及护理依赖进行鉴定,该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有明确的鉴定结论。广东惠中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及其鉴定人员具有鉴定资质,其鉴定程序合法,《司法鉴定意见书》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反驳,其申请重新鉴定,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关于医疗费问题:凭有效票据计为309647.32元,此款已由被告惠东县粤惠运输有限公司垫付。关于后续治疗费问题:原告诉请45000元,有司法鉴定意见为证,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营养费问题:原告诉请营养费17100元过高,结合本案原告受伤致八级、九级、十级伤残的实际,予以支持6000元。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问题:原告住院171天,诉请100元×171天=171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残疾赔偿金问题:原告系农业户籍,属于被扶养对象,其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符合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条件。原告的残疾赔偿金计为32598.7元/年×15年×33%=161363.57元。关于交通费问题:原告诉请交通费10000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结合原告住院时间、往返地点、伤残鉴定等,酌情给予4000元。关于住院护理费问题:原告住院171天,住院期间陪护二人,原告诉请按150元/天/人的标准计算,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告的护理费应按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报酬80元/天/人的标准计算,计为80元/天×171天×2人=27360元。关于误工费问题:原告诉请误工费37175.6元,因原告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满65周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属于被扶养对象,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参加工作,对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致八级、九级、十级伤残,已对原告造成精神损害,被告应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能力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原告诉请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过高,本院酌情支持40000元。关于定残后的后续护理费问题:原告的伤势经广东惠中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部分护理依赖,其护理费按规定应以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报酬的40%支付,参照伤残赔偿的年限15年计算,计为80元/天×365天×15年×40%=175200元。关于鉴定费问题:凭发票计为3000元,属于其他诉讼费用,与案件受理费一并处理。按照广东省2014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原告的损失共计478455.57元(不包括医疗费309647.32元、鉴定费3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告的损失先由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即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内赔偿原告后续治疗费1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及残疾赔偿金70000元共110000元,两项赔偿款合计120000元。超过交强险赔偿的部分为358455.57元,由被告惠东县粤惠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该款由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在不计免陪的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1000000元范围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被告惠东县粤惠运输有限公司已垫付原告的医疗费309647.32元,可依据保险合同另行向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主张。被告曾庆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五条以及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120000元给原告彭秀娣。二、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赔偿限额1000000元范围内赔付358455.57元给原告彭秀娣。三、驳回原告彭秀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50元(起诉时获准缓交至执行时止),由原告彭秀娣负担3550元,被告惠东县粤惠运输有限公司负担5800元,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负担5800元;鉴定费3000元,由被告惠东县粤惠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钟广鸣审 判 员 杨光辉代理审判员 张鉴洋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郭庆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