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与王国荣、林春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王国荣,林春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保字第3号申请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负责人:章玉和。被申请人:王国荣。被申请人:林春莲。申请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因与被申请人温州市珉恺机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仲裁案,向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并经仲裁委员会依法向本院提交,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国荣名下的浙c×××××别克牌小型汽车一辆及被申请人林春莲名下的浙c×××××格蓝迪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避免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造成判决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王国荣名下的浙c×××××别克牌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林春莲名下的浙c×××××格蓝迪小型汽车一辆。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予上述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管纪晨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张 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