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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民终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陈启蛮与许丽芳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丽芳,陈启蛮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民终字第3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丽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启蛮。委托代理人:黄万钞,苍南县国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许丽芳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苍南县人民法院(2014)温苍民初字第1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丽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许丽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许丽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 萌审 判 员  王 蕾代理审判员  黄百隆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戚彬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