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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二初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程发星诉江西省洪观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发星,江西省洪观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98-1号原告:程发星,男,汉族。被告:江西省洪观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清生,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发星诉被告江西省洪观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发星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发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发星撤回起诉。本案原告已预交诉讼费5071元及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承担;诉讼费减半收取,退回程发星2535元。审判员 乐 玲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毕艳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