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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余程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程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361号罪犯余程,男,1987年9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2012)融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0日作出(2012)榕刑终字第4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3月20日以(2014)南刑执字第53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余程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4年1月至2014年11月累计获达标分7.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7.2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程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19日日至2015年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