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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执恢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宋文涛与徐志杰、付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文涛,徐志杰,付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恢字第28号申请人宋文涛。被执行人徐志杰。被执行人付震。宋文涛申请执行徐志杰、付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宋文涛依据生效的(2014)辉民初字第12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徐志杰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1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付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其现金10000元(含执行费50元)后了结本案,余款同意放弃,不再追要。现被执行人已按约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辉民初字第12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朱新昌代理审判员  王 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冯保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