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王军、齐亚军与齐亚军、祁艳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齐亚军,祁艳华,刘明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01号原告王军。委托代理人罗晓园河北志达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亚军。委托代理人李爱平。被告祁艳华。被告刘明鸣。委托代理人王晶晶。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与被告齐亚军、祁艳华、刘明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庭下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王军承担。审判员 刘秀琴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 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