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益法刑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肖辉军抢劫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141号罪犯肖辉军,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25日作出(1999)清中法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辉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因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11日作出(1999)粤高法刑终字第7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999年12月2日交付执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1年12月28日作出(2001)粤高法刑执字第2425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于2004年7月10日作出(2004)湘高法刑执字第735号刑事载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分别于2006年11月29日作出(2006)益刑执字第925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二年;于2009年8月17日作出(2009)益刑执字第678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于2011年8月5日作出(2011)益刑执字第735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2013)益刑执字第770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肖辉军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积极肯干,能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8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终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肖辉军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辉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3月10日),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光辉审 判 员  莫仁华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