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法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李冬梅申请执行姚绍勇等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冬梅,南充市顺庆区天顺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绵阳市高野科技有限公司,姚绍勇,胡树珍,姚聪,绵阳梓州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执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李冬梅,女。申请执行人南充市顺庆区天顺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雅红,董事长。被执行人绵阳市高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绍勇,董事长。被执行人姚绍勇,男。被执行人胡树珍,女。被执行人姚聪,男。被执行人绵阳梓州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玉伦,董事长。李冬梅、南充市顺庆区天顺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绵阳市高野科技有限公司、姚绍勇、胡树珍、姚聪、绵阳梓州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根据协议约定,现须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的冻结,解除对凤栖庭苑项目的冻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绵阳市高野科技有限公司、姚绍勇、胡树珍、姚聪、绵阳梓州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的冻结。二、解除对执行人绵阳梓州置业有限公司在梓潼县凤栖庭苑项目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鲜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