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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蒋容与王江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容,王江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0159号原告蒋容,女,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王江陵,男,1962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容与被告王江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蒋容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容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蒋容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8元,由原告蒋容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郝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