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兰州市西固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刘英莲、张桂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76号申请人兰州市西固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法定代表人张某,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刘英莲,女,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被执行人张桂生,男,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兰州市西固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英莲、张桂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9日作出的(2014)西民二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刘英莲于2014年8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兰州市西固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货款本金269150元,利息46538.14元,合计315688.14元,自2014年2月22日至还清本金之日起利息另行计算,由刘英莲于2014年8月30日前一次付清,如未按期还清上述本金及利息,兰州市西固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申请法院依法评估拍卖刘英莲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兰州市安宁区黄河家园28号楼B座4层401室)予以清偿债务,张桂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英莲承担案件受理费等3390元。因义务人刘英莲、张桂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兰州市西固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英莲、张桂生在金融机构存款323764元(含执行费),或扣留、提取执行人的到期收入323764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数额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执行长 田 明执行员 周 岗执行员 姜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徐芳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