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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法行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何登堂,何小红与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服信息公开回复行政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登堂,何小红,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奉法行初字第00024号原告何登堂,男,生于1951年10月7日,汉族,重庆市奉节县人,居民。原告何小红,男,生于1976年11月10日,汉族,重庆市奉节县人,居民。被告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刘方令,局长。委托代理人陈辉清,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有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冯书国,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登堂、何小红不服被告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信息公开回复一案,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何登堂、何小红以与被告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信息公开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登堂、何小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登堂、何小红撤回对被告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何登堂、何小红负担。审 判 长 欧 燕代理审判员 田 丽人民陪审员 陈祖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玲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