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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佛堂商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王井兴与盛联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井兴,盛联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佛堂商初字第119号原告王井兴。委托代理人徐巍、骆佼佼,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联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井兴诉被告盛联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井兴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井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井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王井兴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树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庆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