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佛堂商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王井兴与盛联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井兴,盛联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佛堂商初字第119号原告王井兴。委托代理人徐巍、骆佼佼,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联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井兴诉被告盛联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井兴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井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井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王井兴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树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庆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