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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刑二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方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姑苏刑二初字第00035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无业。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9月5日���取保候审。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以姑检诉刑诉(201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锡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方某于2014年9月3日凌晨在吧木网吧盗窃被害人葛某价值人民币2210元的索尼手机1部。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且具有如实供述情节。被告人方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3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方某在本市干将东路吧木网吧35号卡座处,趁被害人葛某睡着之机,窃得其放于桌上的索尼L39t型手机1部。经鉴定,被盗赃物价值人民币2210元。案发后赃物灭失。案���后,公安机关暂扣销赃所得人民币7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方某退赔人民币2210元并暂扣于本院。另查明,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沧浪派出所根据布控在其辖区网吧内抓获被告人方某并移送观前派出所。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当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属实,并对公诉人当庭宣读的被害人葛某的陈述以及当庭出示的书证扣押清单、辨认笔录、案发报告、暂扣款物凭证、人口基本信息、价格鉴证意见书、购买凭证照片等证据均不持异议。上述证据,均经法庭当庭质证,查明属实,具有证明效力,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提请的量刑情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方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退赔全部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本院基于上述法律条款,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方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并上缴国库)。二、暂扣于本院的退赃款人民币二千二百一十元发还被告人葛琎瑗。三、扣押于公安机关的非法所得人民币七十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包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夏碧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