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行行裁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行唐县国土资源局与卢荣堂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行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行唐县国土资源局;卢荣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行行裁字第00053号 申请执行人行唐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孟振平,局长。 被执行人卢荣堂。 行唐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2014)行国土资罚字第0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该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具备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行唐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2014)行国土资罚字第0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执行。 申请执行费761元,由被执行人卢荣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耿化力 审判员 习平利 审判员 王 军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 茜 来自